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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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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发布文号: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07年1月25

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

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向交通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

工程投标及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九条 交通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工程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两部分。考核合格的,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第十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加强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九条 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七)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八)爆破工程;

(九)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

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

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

第三十九条 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工

程项目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进行安全评价和监测。 第四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与监督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隐患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附表1: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 内容 抽查指标项 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许可手续 建设 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 分包及劳务管理 施工工期控制 及时、完善 及时、完善 标准或要求 评分 目标明确具体,制度和措施健全,有针对性 和可操作性,且落实到位。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规范、合理 施工、监理重要人员调整批复 变更管理 支付管理 对有关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扣分 无针对性措施压缩工期 规范,手续齐全 规范 及时,规范 及时,到位 扣2分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 有制度,且处理及时到位 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试验均符合合同或招标文件要求 室主任到位及持证情况 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分包及劳务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 质量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试验室管理 质量文件、档案管理 文明施工 扣分 资料虚假 人员资格虚假 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有针对性、操作性、合理性,及时报批 及时、全面 按要求检查,及时整改落实 完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落实到位。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管理规 范 完整、规范、落实到位 现场整洁,规范,环保 扣2分 扣2分 完善、有针对性 符合合同要求,及时岗位登记 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 监理工程师资格、到位 试验室管理 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验证审批 监理 中间交工验收及质量评定 抽检 旁站、巡视 日志记录 质量监理指令 扣分 资料虚假 人员资格虚假 符合合同要求,人员到位、设备齐全,管理规 范 及时规范、资料齐全 及时,规范 及时,规范 到位、记录齐全准确 记录真实、人手一册、每日连续 指令闭合 扣3分 扣3分 及时、全面 到位 合理、及时、手续齐全 设计交底 设计 设计人员驻场服务 设计变更 注:1.评分分五个档次,分别为好(9、10分)、较好(7、8分)、一般(6分)、较差(3、4、5分)、很差(0、1、2分)。

2.各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查评分为各项抽查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

附表2: 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单位分部工程 工程 抽查指标项 标准或要求 评分 路基工程 砌体 软基 处理 沥 青 面 层 土 石 方 含水量 临时排水 分层厚度 取弃土 砌筑和勾缝 处理范围及深度 沉降观测 材料规格及存放 摊铺和碾压温度、速度 均匀性 层间处理 材料规格及存放 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无“弹簧” 符合规范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造成路基严重冲刷或冲毁农田的,本项计0分。 满足要求,与压实功效匹配 符合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否则本项计0分。 砌筑、勾缝密实牢固 符合设计要求 按要求进行设置、布点和观测 场地硬化,无混堆;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现场控制有效,满足要求 沥青用量稳定,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无污染,粘层油适量,交通管制到位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集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水灰比稳定,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路 面 工 程 桥 梁 工 程 隧 均匀性 接缝、传(拉)力杆设接缝平顺,填料饱满,传(拉)力杆位置准确、牢固 置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材材料规格及存放 料规格符合要求 基层 无明显离析或明显超粒径 底基 均匀性 层 含水量 适宜,碾压无明显轮迹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交通管制到位;表面无松散、剥落 场地硬化,无混堆;水泥存放符合防雨、防潮要求;集材料规格及存放 料针片状符合要求 均匀性 水灰比稳定,无明显离析或超料径 湿接缝 施工规范,混凝土密实 梁板顶部浇注 平整,无浮浆 规范 砼 梁板存放 工 预拱度 符合设计要求 程 支座安装 符合设计要求 支架、模板强度与刚坚固稳定,无变形 度 养生 保湿,保证养生期 平整密实,色泽均匀,无蜂窝麻面。露筋、修补,本项外观 计0分。 连接(焊接或机械连连接(长度、角度)规范,无焊伤 钢筋 接) 存放 防雨、防潮、防(除)锈,无防护措施计0分。 不绞丝、绞束,无滑(断)丝,切割规范 预应 预应力筋 力 封锚 规范、密实 连续,记录真实 桩基水下砼浇筑 施工 钻孔施工 连续,钻孔记录完整,及时检测,清孔 开挖 通风、照明、防尘 措施完善,运行正常 砼 面 层 道 工 程 埋点、量测频率规范,数据处理及时 及时到位 符合设计 及时、规范 符合设计要求 初期 焊接紧密、大面平顺、张弛适度 支护 无渗水现象 平整密实,色泽均匀,无蜂窝麻面。有露筋、修补,本 外观 项计0分。 注:1.评分分五个档次,分别为好(9、10)、较好(7、8)、一般(6)、较差(3、4、5)、很差(0、1、2)。

2.各施工单位施工工艺督查评分以抽查指标项中实际检查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 3.督查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增加抽查指标项。

附表3: 公路工程实体质量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单位 分部 抽查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 评分 工程 工程 项 路 基 工 程 压实度* 土石方 按检评标准规定值计算合格率。 周边收敛量测 爆破后清理和支撑 锚杆及垫板安装 支护时间和方式 钢拱架与隔栅定位 防水板 渗水 弯沉* 连续检测时:弯沉代表值大于设计值时为不合格,本项目评分为0分;弯沉代表值小于设计值时,按照单点大于L+2S为不合格,计算总合 格率。 随机检测时:按照单点大于L+2S为不合格,计算总合格率。 路 面 工 程 面 层 沥青层压按单点值大(等)于试验室标准密度的95%(SMA为96%)为合格,计 实度* 算合格率 厚度* 按单点总厚度大(等)于设计值的95%,上面层厚度大(等)于设计 值的90%时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按照单点厚度大(等)于设计值-15mm时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钻取芯样,芯样完整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基层 厚度* 底基层 整体性 砼强度* 采用回弹法,强度推定值大于设计强度且小于设计强度的1.5倍时为 合格,计算合格率。也可利用标养试件统计评价。 桥 梁 工 程 钢筋保护采用电磁方法检测,按统计方法评定,特征值与设计值的比值应为 0.9-1.3,不超出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上、下层厚度* 部结钢筋位置 按检评标准的允许偏差计算合格率。 构 构件几何按检评标准的允许偏差计算合格率。 尺寸 裂缝宽度 开 挖 超欠挖 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有关标准评价,如有 超出,本项计0分。 按检评标准的允许偏差评价,计算合格率。 同桥梁工程的“砼强度”。 按单点值不小于设计值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隧 道 工 程 砼强度* 衬砌 支护 厚度* 锚杆间距* 按实测值不大于设计值为合格,计算合格率。 锚杆抗拔按检评标准的规定值评价,计算合格率。 力 空洞(二次衬砌时检发现1处空洞,本项计0分;无空洞,计100分。 测)* 钢材(力学性能) 原 材 料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 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 注:1.各抽查指标项以其实测合格率乘以100为该项评分。标有*的实测项目,按表中评价方法评价。

2.工程实体质量督查评分以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 3.督查人员可根据工程进度和特点增加抽查指标项。

附表10: 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 抽查指标项 扣分标准 内容 合同工期 安全生产 费用 安全生产 制度 应急预案与保障措施 资质条件 安全监理 责任制 安全监理 计划 违规压缩合同工期,扣20分; 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扣20分;确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未达标,扣4-6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不及时,扣4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事故报告等制度,缺一项扣10分;有一项制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4分; 满分 20 20 30 评分 建设 1.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扣5-10分;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2-4分;未组织演练,扣2-4分; 20 2.未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安全保障措施材料,扣7-10分; 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扣10分;未对“三类人员”考核证书审查,扣4-10分; 无安全监理责任制,扣10分;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4-6分; 无安全监理计划,扣10分;无针对性或未落实,扣4-6分; 10 10 10 监理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扣10分;不及时审查或施工组织设未签字,扣3-7分; 计及专项施2.未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审查不全、工方案审查 不及时审查或未签字,扣3-7分; 1.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发停工指令,扣10分; 2.发现较大或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扣7-9分; 3.施工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未报主管部门,扣10分; 10 督促隐患 整改 10 安全监理 无安全监理台账,扣10分;台账不全或无具体内容,未经总监或10 台账和日志 驻地监理工程师定期检查,扣4-6分;无安全监理日志,扣2分; 施工 安全生产 费用 1.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或台账不清,扣5分;安全生产费用被挪用,扣5-10分; 2.未对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扣5分; 10 安全生产 制度 三类人员 证书 1.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培训、事故报告等制度缺一项扣10分;有一项制度无针对性或不落实,扣4分; 40 2.未明确分包工程安全职责或不落实, 扣10-20分; “三类人员”一人无证书扣5分;证书未复审,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发现一人次扣2分;发现证书伪造,扣10分; 10 风险管理 1.未对本工程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扣10分;危险源识别无针对性,扣4-10分;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施管理,扣7-10分; 2.未落实风险告知制度,扣10分;未书面告知作业人员,扣4-6分; 10 3.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全,扣7-10分;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未及时更新,未组织演练,扣4-6分; 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扣10分;措施不全、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4-8分; 2.无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扣10分;方案未报批,扣3-6分;方案不全,安全措施针对性不强或不可操作,扣4-6分; 3.未按规定制定临时用电方案,扣10分;无电工巡视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连续的,扣1-3分; 1.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扣8分;无到岗、离岗记录,扣1-3分; 2.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资格证书,发现一人扣3分; 1.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验收,扣10分; 2.无特种设备施工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扣4-6分; 3.起重设备吊装无试吊记录,扣4-6分;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方案 20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10 施工设备 10 消防和危险品管理 1.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扣10分; 无针对性或不可操作,扣4-6分;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扣1-3分; 10 2.无消防器材和危险品管理使用台账,扣7-10分; 1.办公生活区选址存在风险,扣5-10分; 2.未按规定将作业区和办公生活区分开,扣4-6分; 3.装配式房屋无合格证书, 扣3分; 10 施工驻地 注:1.表中“三类人员”是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每项最多扣减至0分;

附表11: 安全生产现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督查内容 扣分标准 工程通用 1.临边、临水、洞口、陡壁等危险作业区域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扣2-5分;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每发现一处扣1分; 2.未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扣2-6分; 3.施工现场未进行交通渠化,扣2-4分; 4.危险品存放、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规定,扣5-10分; 5.个人安全防护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人扣1分; 满分 评分 现场布置和防护 10 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线路过道无保护,扣5-7分; 2.临时用电未采用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每发现一处扣2分; 临时用电 3.配电箱开关箱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电闸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扣2-6分; 4.潮湿作业现场照明未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每发现一处扣2分; 1.大型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安装与拆除违反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扣5-10分; 2.大型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扣3-5分; 模板、支架3.支架未经预压而投入使用,扣7-10分; 及脚手架 4.脚手架未按规定设立剪刀撑,扣4-6分; 5.脚手架10m以上未设置缆风绳,每发现一处扣4分; 1.设备用电未按“一机一闸一保护”安装,未做接零(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器,1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设备工作完毕时未拉闸断电,每发现一处扣2分; 2.预应力张拉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千斤顶的对面及后面站人,扣4-6分; 施工机具 3.外露传动部位无安全防护罩,露天设备无防雨设施,扣1-3分; 4.乙炔瓶、氧气瓶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扣2分,乙炔瓶、氧气瓶与明火之间安全距离小于规定,扣4分; 5.钢筋机械冷拉作业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扣4-6分; 6.拌和机等设备作业和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3分; 1.垂直升降设备无验收合格证书,扣10分; 2.架体附着装置不稳定牢固,扣8分; 3.设备承载超过额定承载重量,扣5分; 4.吊笼出入口未设置防护设施,扣5分; 5.司机无证上岗,扣5分;无联络工具或联络不畅通,每发现一处扣3分; 10 10 10 垂直升降设备 10 1.塔吊基础不符合要求,扣7分; 2.起重设施未取得准用证,扣5分; 3.轨道式起重机无有效限位或保险装置,未作业时不使用夹轨钳,扣2分; 起重作业 4.使用起重设备运送人员,扣5分;起重臂下站人,扣2分; 5.大型构件空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每发现一处扣5分; 6.司机无证上岗,扣5分;无信号传递,每发现一处扣3分; 1. 作业平台脚手板不铺满或存在翘头板,无专设通道或爬梯,脚手架外侧未高处作业 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扣4-6分; 2.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每发现一处扣2分; 1.基坑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基坑边沿堆物小于安全距离,每发现一处扣2-5分; 2.基坑未按规定采取排降水措施,扣3-6分;基坑支护未按规定观测或支护基坑作业 设施产生变形,每发现一处扣5分; 3.基坑未按规定设置上下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扣3分; 4.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扣3分; 10 10 10 水上、水下作业 1.无水上水下作业许可,扣10分; 2.风力超过船舶核定抗风等级仍继续作业,扣7分; 3.施工船的牵牛缆、摆动缆活动范围内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无人值守或有人逗留,水上各类作业平台或人行通道不符合搭设要求,扣1-6分; 4. 水下安装、电焊、切割、爆破时,未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扣7-10分; 5. 潜水员无证上岗,潜水员未按规程下潜,值班人员脱岗,每发现一人扣2分; 公路工程专用 10 高边坡 1.高边坡作业中存在立体交叉,扣4-6分; 2.高陡边坡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有效防护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人工挖孔桩孔壁未进行防护,未设置高出地面围栏,桩孔边沿堆物,人工挖孔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通风,发现一项扣2分; 10 10 桥梁 1.索塔、立柱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电梯,扣7-10分; 2.悬索桥施工中临时工作索、牵引索、防护围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扣7-10分; 3.跨公路、铁路桥梁施工时未设岗哨管理,或未设置防护措施,扣7-10分; 1.隧道洞口无登记记录或无交记录,扣4-8分; 2.隧道内作业环境条件不符合作业标准,扣4-8分; 10 10 隧道 1.有不良地质情况时,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扣6-10分; 2.有瓦斯的隧道,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扣6-10分; 3.有瓦斯的隧道,机具、器材未采用防爆型,扣6-10分; 10 注:1.每项最多扣减至0分;

附件12:

一、公路工程督查项目质量计分方法

1、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M :

M= 0.3×A+0.4×(B1+B2+…+Bn)/n+0.2×(C1+C2+…+Cn)/n+ 0.1×(D1+D2+…+Dn)/n

其中:A、B、C、D分别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均以各抽查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计。n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下同)。

2、项目施工工艺评分N :

采用各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即:

N=∑(N n×fn)/∑fn

其中:N n为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按附表2督查内容中实际抽查的各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计; fn为合同段的合同额(下同)。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L :

采用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即:

L=∑(L n×fn)/∑fn

其中:L n为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评分,按附表3实体质量督查内容中各抽查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计算。

4、项目质量督查综合评分 K(满分100分):

K =(10×M + 10×N + L)/3

二、水运工程督查项目质量计分方法

1、项目质量管理行为评分M :

M= 0.25×A+0.4×(B1+B2+…+Bn)/n+0.25×(C1+C2+…+Cn)/n+ 0.1×(D1+D2+…+Dn)/n

其中:A、B、C、D分别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评分,均以各项督查内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扣分计。n为督查项目相应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数。

2、项目施工工艺评分N :

按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得分以附表5、附表8督查内容中实际检查的各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计。

3、项目工程实体质量评分L :

按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得分以附表6、附表7、附表9实体质量

督查内容中各实测项目评分的平均值计。

4、项目质量督查综合评分 K(满分100分):

K =(10×M + 10×N + L)/3

三、公路水运工程督查项目安全计分方法

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分S:

S=0.2×A+0.2×(B1+B2+…+Bn)/n+0.5× (C1+C2+…+Cn)/n 其中:A、B、C分别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分,n为督查的相应合同段数量。

2、项目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分T: T=(∑D n /∑E n)×100

其中:D为合同段现场督查所查内容实得分;E为合同段现场督查所查内容应得分。

3、项目安全督查评分U (满分100分): U =(S+ 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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