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工会两个普遍

工会两个普遍

来源:吉趣旅游网


扎实推进“两个普遍”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大丰市草庙初级中学

随着综合国力的进一步增强,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从2006年的综合国力第六到时下排名上升,我们无可非议的为中国感到自豪,这种快速发展与中国的企业队伍不断壮大有着密切的关系,更与企业重视工会工作有着强大的联系。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会是反映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人们在同资产阶级的利益冲突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他们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但单丝不成线,个别的,极少数的利益斗争往往由于力量的悬殊而告失败。在这种情形下诞生的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人的战斗力,提高了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威慑力。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利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国家,代表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得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会改变,这种经济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劳资纠纷,数据显示,中国的产业工人已达3亿。而中国更有世界上最大规模的工会组织。随着长期以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中国有关工会的法律进一步完善。然而近来一系列停工事件(例如南海本田事件)的发生,却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中国工会是否职司其所,有效担纲起保护工人利益的工作了哩?

以南海本田事件为例,最初双方谈判代表严重不对等,资方多为高层主管,谈判专家,劳方多为一线工人,自然谈判的结果不会令人满意。而从事件的最终解决结果来看,加强我国工会的两个普遍工作更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2010年7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上,王兆国同志在代表党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提出“两个普遍”,即(1)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2)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基本建立了较全的工会组织;而一些小型企业和小规模的服务行业,工会建设则不是没建立就是不完善。由于缺乏有效地组织制度保障,工人的利益往往要看用工方的“脸色”。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工人的利益,而且影响了企业的形象,还会滋生出许多影响安定团结、破坏社会和谐的问题。一些大中型企业虽然有完备的工会组织,但这些工会组织也会出现在其位不谋其政,漠视工人利益受到伤害而不管不问的现象,极少数还会成为资方侵害工人利益的帮手。所以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用法律的手段迫使所有企业建立起工会组织,用法律约束企业工会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让工会真正成为维护工人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强有力推进器。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国国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不属于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这就是说,非国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员工工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用工方的主观意志和利益需求,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取酬。这就直接滋生出较大的劳资矛盾。虽然根据经济学原理,用工方总希望用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益,劳动者总希望用自己的劳动获得较多的报酬,这是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但如果我们的企业在用人之时,能尊重员工,做到以人为本,尽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而非以攫取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则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的推行也是可行之事。问题在于:少部分企业主的素质达不到这样的水准,不执行工资集

体协商制,从而出现线看点、面看线的连锁不良反应,这就需要国家从立法的层面上加以解决,依法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在企业的普遍开展。只有法律才具有公众约束力,才能让企业走上正轨,让企业在得到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尽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公共责任。

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促进的。企业建立工会有助于工人利益的表达,工资集体协商需要有工会和用工方对等的协商。我们有理由相信:推行工会组织和工资集体协商受益的不仅仅是工人,更有在尊重工人的同时,用工方所期盼的工人潜力与创造力被激发出来的经济效益的腾飞。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