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公示规范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建筑区划内物业服务相关信息应当按以下标准进行公示:
一、在客户服务中心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墙”,公示以下证件(文件、文本):
(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相关服务人员执业名册证书复印件和相关信息;
(四)服务事项和质量及其费用标准、相关办事流程; (五)三级投诉电话。
二、在客户服务中心设立“物业服务信息查询台(处)”,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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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或主出入口设立“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栏(宣传栏)”,公示以下文件(文本): (一)管理规约主要内容; (二)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三)物业服务便系电话(24小时报修服务受理电话,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电话,三级投诉电话,水、电、气专业单位服务电话,火警、匪警、急救电话等)。 四、有条件的建筑区划,可公示以下信息:
(一)在建筑区划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区划平面示意图; (二)在建筑区划内单元出入口设置告示栏,告知本单元相关服务人员信息和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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