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申请超过60天不去的,视为夫妻二人将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如果夫妻二人仍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重新度过离婚冷静期,然后在离婚冷静期届满的三十天内请求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发给离婚证或者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好起诉状、携带离婚所需的材料向起诉离婚。在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就会判决二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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