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审批归归乡、县土地管理局管理或县级管理。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宅基地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先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然后层层提交审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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