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煤集团燃气锅炉运行
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煤机字[2011]2号 签发人:胡少昆
集团公司所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省、市及《阳煤集团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规范和加强对集团公司燃气锅炉管理,确保燃气锅炉安全使用,集团公司特制定《燃气锅炉运行管理规定》,各单位要严格依照本规定明确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做好燃气锅炉的管理工作,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集团公司燃气锅炉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燃气锅炉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燃气锅炉的安全运行,特制定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燃气锅炉运行管理规定。
一、燃气锅炉范围
1、本规定所称的燃气锅炉是指燃用气体燃料(如瓦斯、天然气、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等)的锅炉,包括燃气工业蒸汽锅炉、燃气热水锅炉、燃气热风炉、燃气常压采暖锅炉、燃气采暖洗浴多用锅炉。
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燃气锅炉的管理、使用。
二、燃气锅炉的运行管理
1、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房设计规范》等燃气锅炉有关规定。
2、燃气锅炉运行管理要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常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要求。
3、燃气锅炉房应有锅外水处理设备。额定出口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的给水、热水锅炉的补给水和循环水水质标准应符合GB175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
4、燃气锅炉的选型、采购、注册登记和检验按照集团公司设备招标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5、燃气锅炉的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6、凡在集团公司内进行燃气锅炉安装、移装、改造、修理的单位,施工前,要经过集团公司招议标,确定中标后,签订技术协议,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集团公司锅炉安装改造大修办理告知书》文件要求办理书面告知手续,经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对其资质证书、技术协议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在集团公司内从事上述工作。
7、燃气锅炉安装、移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结束后,由制造单位或是有检修资质的单位按照燃气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燃气锅炉进行检验和调试,并对检验和调试结果负责,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必须由市质监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有关技术资料全部移交使用单位。
8、凡进行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和维修工作,使用单位必须与承揽单位签定安全技术协议,与监理部门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和质量保证,并进行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9、燃气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的司炉操作工、水质化验员,司炉操作工、水质化验员应经过质监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操作。
三、燃气锅炉的仪表、安全保护及规章制度
1、安全阀
1)在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校验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及密封性等。校验报告存入技术档案,对于新购买安装的安全阀也必须进行检验。
2)安全阀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泄汽试验,检查安全阀阀芯是否锈死,每月进行一次自动排气防水试验,观察安全阀的启座、回座是否灵敏可靠,其动作值是否准确,并留有试验人、试验时间、试验情况等详细记录。
2、压力表
1)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最高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合格证应装入锅炉档案中。
3、水位表
1)蒸发量大于0.5t/h的锅炉至少装设两个彼此的玻璃水位表。一个为有源双色水位表,一个为有安全电压电源照明的平板式水位表。
2)水位表应有放水阀门并有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水位表每班由司炉工至少冲洗一次。
4、排污
1)燃气蒸汽锅炉每班至少定期排污一次,燃气热水锅炉每周至少排污一次,定期排污要严格监视水位。几台锅炉排污合用一根排污管时。不应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锅炉同时排污。
5、燃气锅炉安全保护装置
1)燃气锅炉必须装设可靠的自动点火程序控制和熄火保护装置。对于热功率大于1.2MW的燃气锅炉,燃气阀组需配置阀门泄漏检测装置。
2)燃气锅炉应装有下列功能的联锁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并有记录:
(1)全部引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送风和燃气供应;
(2)全部送风机断电时,自动切断全部燃气供应;
(3)燃气压力、浓度低于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4)热水锅炉压力降低到会发生汽化或水温升高超过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5)循环水泵突然停止运转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
(6)锅炉房、燃气计量间室内空间甲烷浓度超过规定值时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并应开启墙壁或屋顶排风扇。
3)燃气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突然停电时的操作方法和程序并使司炉工掌握。
4)燃气锅炉使用单位必须确保每台燃气锅炉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整定值合理准确,动作灵敏可靠,定期校验和试验,绝不允许无保护运行,甩保护运行和保护失效带病运行
6、燃气锅炉使用单位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照厂家的设备使用说明书,制定和明确每台设备、每个部件、每个部位的检修周期,更换周期,检修质量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
7、燃气锅炉房有关规章制度
(1) 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2)仪表校验制度
(3)锅炉控制调试、数据储存制度
(4)锅炉房使用电氧焊制度
(5)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6) 岗位交制度;
(7) 燃气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9) 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包机制度;
(10) 定期检验、修理制度;
(11)要害场所管理及外来人员验身制度;
(12)事故分析制度;
8、燃气锅炉房有关记录
(1)设备主机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3)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4)交记录;
(5)要害场所登记记录;
(6)干部上岗查岗记录;
(7)事故记录;
9、锅炉运行维护人员、当班司炉工必须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规定方法认真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10、各单位燃气锅炉管理部门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在用燃气锅炉的全面检查,检查问题要“三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
11、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辅机、安全附件、仪表、压力容器和安全保护装置处于完好状态。
四、锅炉房瓦斯检测监控
1、对燃气锅炉控制系统的要求
(1)燃气锅炉房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仪表、控制系统具备屏幕数据显示和监控功能,能够检测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多台锅炉可以实现集中控制。
(2)锅炉燃烧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锅炉房的供气主管上安装阻爆燃型管道阻火器。
(3)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计量间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规定的防爆等级要求。燃气锅炉房还必须有防雷电装置
(4)锅炉间、燃气调压计量间应安装甲烷泄漏报警仪,甲烷泄漏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校对(用调校合格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校对)。确保甲烷警报仪的精度。
2、对瓦斯管路系统的安全要求
(1)通往锅炉的瓦斯管道上应装快速隔断阀,隔断阀宜设在通往各喷燃器的支管上,在吸送风机全部停运、炉膛熄火时该阀应能自动隔断。
(2)瓦斯管道应安装低压警报装置。
(3)在锅炉房供气主管、燃气调压计量间、每台锅炉的燃气阀组前等部位需设置管道补偿器,以备瓦斯管道较长时间停用、锅炉或瓦斯管道设施检修时能够插入盲板而可靠的隔断瓦斯。
(4)在锅炉房燃气主管的末端、每台锅炉的稳压器或燃气阀组前应装设放散管,用以向外放散有毒、易燃介质,放散管必须接到锅炉房外,放散管管口应高出房顶3m以上,并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严禁向厂房内放散瓦斯,放散管不能共用,设置放散接头的位置与数量应以保证瓦斯管道无残留瓦斯为准。
(5)瓦斯管道、蒸汽管道上应有就地或遥测压力表,压力表最大应为正常指标的1.5—2.0倍。应避免任意扩大量程影响正常运行压力的监视。
(6)瓦斯系统各阀门应编号,标明开关方向,并能使操作人员掌握其实际开度。
3、对运行操作方面的要求
(1)新燃气锅炉在进行初次点火操作时,必须制定锅炉试运行调试方案及安全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点火。
(2)瓦斯管道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和接地装置,瓦斯管路必须保持正常运行,严防回火或漏入空气。
(3)瓦检人员必须定期测定锅炉房内瓦斯易漏部位的瓦斯浓度,关键部位宜设固定的瓦斯监测装置,有人停留的环境CO最高允许浓度为0.0024%。
(4)司炉操作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受威胁地区的一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调度室报告。
4、对检修方面的要求
(1)燃气锅炉及燃气系统检修前必须用盲板或插板隔断,经置换、通风并用仪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炉内或管道内,
(2)抽、堵盲板、插板必须有安全措施,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员在场。
(3)锅炉房内瓦斯管道检修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时可用肥皂水查漏,严禁用火苗检查。
(4)应定期对管道壁厚进行测量,发现内外壁严重腐蚀、减薄,应采取补救措施。
五、燃气锅炉房专项安全规定
1、燃气锅炉房大门必须悬挂“禁止烟火”、“锅炉重地、闲人免进”警示牌。
2、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调压计量间禁止存放其它易燃物品,锅炉房周围12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专用劳动保护服装。
4、严禁操作人员在锅炉间、燃气计量间明火做饭、吸烟,不得将烟火带入锅炉间、燃气计量间。
5、燃气锅炉房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工作时,如需在锅炉间、燃气计量间进行电氧焊作业,必须有矿或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如对瓦斯管道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需严格按照《城镇煤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并与煤层气分公司进行措施会审以及工程期间的协调配合。
6、外来人员进入锅炉房必须持要害证,填写进入要害登记,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及外来人员进入锅炉间、燃气计量间要关闭手机,手机、打火机专人看护,存入专用盒中,放在规定安全地方。
六、附则
1、本规定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依照上级法律、法规执行。
2、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2)热风炉,是指用一定燃料经燃烧反应后,来产生一定温度热风,高温热风进一步与外界空气接触,混合到某一温度后,用于生产、生活工作中各种场合供暖干燥和供热通风。
3)矿井瓦斯,煤矿生产过程中从煤、岩内涌出的,以甲烷CH4为主要成分的混合气体总称。
3、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4、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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