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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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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库房内的物品要分类储放,库内留出主通道1米至1米半,货物与墙、灯房顶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 库房内的照明灯限60瓦以下白炽灯,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电钟、交流电收音机、电视机、电茶壶等电器设备。库房内应保持通风,各类物品要标明性能名称。

3、 库房的总电源开头要设在门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护,每年对电线进行一次绝缘检查,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情况,必须及时维修更换。

4、 物品入库时要防止夹带火种,潮湿的物品不准入库,物品入库半小时后,值班人员要巡查一次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堆积时间较长(几年)的物品要进行翻堆清仓,防止物品积热产生自燃。

5、 严禁在库房内吸烟。

6、 定期检查库房内的灭火器材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如灭火器、应急灯等)。

7、 禁止非库房员工进入,更不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房。

8、 下班前仔细检查库区、确定无隐患, 电源后方可下班。

9、 若发生火灾,应立即打电话或按破玻报警通知消防中心并切断电源,采取灭火和自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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