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平台检务公开建设的思考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发展,检察机关也开始涉及互联网领域。经过十多年发展,检察门户网站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数量突飞猛进,质量提升显著,同时已成为检察机关开展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的重要平台,也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获得公众认可、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渠道,但整体运行仍处在较低阶段,尚存多种困难。本文试通过对浙江省11家市级门户网站的分析研究,掌握网络平台开展检务公开工作的现状,为网络平台公开检察信息、深化检务公开提供有益建议。 关键词 门户网站 检务公开
作者简介:黄钢亮、宋海敏、邵全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3-02
一、检务公开和检察信息公开
《最高人民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务公开”的意见》(2006年颁布,下称《意见》)等多份文件,不断规范、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意见》的出台,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概念、基本原则有了清晰界定,“‘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据此检务公开分为检察活动公开和检察信息公开。
前者主要指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将活动的程序、所处阶段等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开。后者主要指检察机关的职权、工作规范等基本信息和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获取或者统计的各类信息。
经对比,检察活动公开是一种动态的、针对特定人或事、以活动为中心的公开;而检察信息公开是一种常态的、面向社会公众或者某类人和事、以信息为中心的公开。与检察活动公开相比,在受众范围、社会影响、价值导向等方面,检察信息公开能更好地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形式,检察门户网站在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对检察信息的公开,公示于众,方能取信于众。
哪些检察信息应予以公开呢?1998年最高检在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进行检务公开试点后颁布的《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附件提出了“检务十公开”,内容较为简单,随后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补充,《意见》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补充完善13项的内容。根据不同信息的特点,笔者试着将规范要求应予以公开的检察信息归纳为以下5类:(1)检察机关职权、职能部门职责。(2)检察人事管理和工作纪律。(3)有关检察工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4)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相关信息。(5)检察机关开展其他工作的情况。 二、检察门户网站的检察信息公开现状——以浙江省市级检察
院门户网站为例
《决定》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在互联网领域开展检务公开。1999年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这种公开方式,随着网络迅速普及,《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不断拓宽公开渠道”。之后,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陆续建立了门户网站,公开检察信息,绝大部分还设有“检务公开”频道。
经过多年发展,如今检察门户网站的检务公开情况会如何呢?登陆网站浏览后,我们却发现一些网站仅是宣传工具,几乎没有检务公开的信息,大部分网站的信息量少、更新缓慢,甚至还有个别网站域名失效,无法进入。为进一步了解现状,笔者以浙江省11家市级的门户网站为样板,就检察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如下报告:
(一)检察信息公开情况
1.“检务公开”频道的检察信息公开情况。除宁波院外,其他10家的门户网站首页均设有“检务公开”频道,但频道在网站首页所处位置不一,内容也详略不一。其中,杭州、湖州、嘉兴、绍兴、台州等院“检务公开”频道以“检务十公开”为主,个别院还有检察开放日、举报奖励细则等信息;温州、衢州、舟山、金华等院则以检察机关的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为主;丽水院“检务公开”频道下仅有一份人民监督员任命公示文件,但在“丽检动态”频道
下设的“检务公开”栏目公开了一些检察信息。
2.“检务公开”频道以外的检察信息公开情况。普遍认为检察门户网站是检务公开的平台,也是检察宣传的平台、联系社会的交流平台。此次调查的11家门户网站都十分重视发挥检察宣传平台作用,大多设有“检察动态”、“案件聚焦”频道,介绍了本地日常工作、案件办理、政治学习实践活动等情况。在宣传的同时,也将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重大活动、查办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等检察信息向网民进行了公开。同时,各的门户网站都设有“在线举报”频道,下含举报须知、申诉须知等信息。 3.总体情况
表注释:(1)表内1至5分别代表前文归纳的一至五类检察信息, 至m分别代表每一小类;(2)“”表示未涉及,“▲”表示在“检务公开”频道中有涉及,“●”表示在其他频道中有涉及。 如上所示,这11家检察门户网站对部分检察信息予以了公开,但存在公开不及时、公开的信息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等问题,例如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信息有些院发布在“检务公开”频道,有些发布在“检察动态”频道,没有单独栏目,且大多只有某一年的信息。对比最高检的规范要求,关于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检察工作程序规定等方面的检察信息,这11家的门户网站几乎未涉及。对照前文对最高检规范要求公开的检察信息的划分,笔者
针对这11家门户网站的检察信息公开情况,制作如上表格: (二)检察门户网站公开检察信息较好的做法
1.关于检察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信息,宁波、温州、衢州等院对本院领导做了专门介绍,这与遵循《信息公开条例》的门户网站的通常做法相一致。其中,衢州院还将内设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公布于众,公开范围更大。
2.关于检察人事管理的信息,杭州院将本院拟聘用的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的名单予以公示,这与当下党政机关公开新录用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临聘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的做法相一致。
3.关于检察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的信息,湖州院将本院办理特定刑事案件的工作程序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4.关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信息,绍兴院专门设有“互联网检务接待中心”平台,下设有“案件查询”,特定人员可通过该平台查询该院所办刑事案件的有关信息。
5.关于检务公开制度开展情况的信息,除了较为常见的人民监督员相关信息外,湖州、温州等院还将“检察开放日”的信息予以了公开。
6.关于检察工作阶段性成果的信息,除了对日常工作进行宣传、公示外,杭州、宁波、温州、湖州等院还将本院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了公开,在接受监督的同时更接受权利主体——人民的监
督。
三、检察门户网站如何加强检察信息公开
有学者指出,网站的诸多作用归结到一点,其核心就是保障公众信息权力、满足公众信息需求。相比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主要在发挥着检察宣传平台的作用,不够重视对检察信息的公开,不能全面发挥检务公开平台功能。对此,笔者认为检察门户网站在发挥检察宣传的同时,要加强对检察信息的公开,从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因此,加强检察门户网站建设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积极探索,完善应予公开的检察信息体系
虽然最高检出台了检务公开一系列规范文件,规定了较详细的应予公开的检察信息种类,形成了比较完善体系,但有些规定比较含糊,定义不明确。如哪些案件属于《办法》中规定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所调查的11家门户网站均有本院查办刑事案件的宣传报道,但几乎都是每家检察机关自己判断是否属于较大社会影响,这导致类似温岭“虐童案”那样公众普遍关注但不适合宣传的案件的查办信息不能对社会公开。又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情况”包括哪些信息呢?按笔者观点,至少应包括检察机关向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法律监督专项报告,可尝试将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公开。但所调查的11家门户网站中仅有4
家公布了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只有1家是连续几年予以公布;对于向常委会所提交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等专项报告,11家都没有公布。另外检察门户网站还缺少一些公众希望了解的信息,如检察机关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领导简介、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办事指南、办公室时间和地址、联系方式、公务用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均应予以重视,开展调查研究,从公众需求出发,完善应予公开的检察信息范围,适时出台检务公开实施细则,补充检察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内容。 (二)整合资源,完善“检务公开”频道
网站是由栏目、频道、站内导航、站外导航等要素组成。其中,栏目和频道是重要结构单元。网站由若干个频道组成,频道又由若干个栏目组成。从所调查的11家门户网站看,频道和栏目的区分不明显,部分院的“检务公开”只是作为一个栏目,而非频道,所含内容很少。笔者认为,作为检察门户网站的基础性功能,“检务公开”应当成为一个单独的频道,下设若干个栏目,例如“检察概况”、“检察规范”、“检察动态”、“检察服务”等。其中“检察概况”栏目可由检察机关的职权及领导介绍、内设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检察官、员任免和其他工作人员录用情况、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组成;“检察规范”栏目可借鉴《意见》附件的分类方法,将各类规范分为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立法解释、强制措施和办案、
羁押期限、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廉洁自律规定、检察工作程序、国家刑事赔偿、人民监督员制度、当事利义务、举报和申诉须知、本地规定等11项,予以公开;“检察动态”栏目则应包含案件追踪、年度工作报告及各类专项报告、年度财政预决算情况、各项专题学习实践活动等内容;“检察服务”栏目则应有典型案例、案件查询、网上举报和申诉、网上刑事赔偿申请、检察长信箱和接待日等内容。
(三)固定专人,完善网站维护更新制度
一个网站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日常的维护更新。从所调查的11家门户网站看,检察门户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普遍较差,表现为检察信息公开不及时、信息量小、更新缓慢、内容陈旧,个别院甚至还出现了网页链接出错的问题。对此,检察机关除要招录、培养计算机专业人才外,更需要出台网站维护更新规定,由固定的人员进行网络维护、信息更新,对于经常性的信息要做到定期公布,阶段性的信息要逐段公开,临时性的信息要随时公开,失效的信息要及时清除或者变更。只有形成了行之有效的网站维护更新工作机制,才能让检察网站永远充满生命力。 注释:
“检务十公开”,即:人民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员办案纪律,在侦
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证人的权利、义务,举报须知,申诉须知。 谭世贵.论司法信息公开.北方法学.2012(3).第76至85页. 李加才,周毅.网站建设质量评价要素及其运用——基于省级网站在线调查的实证研究.电子政务.2011(7).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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