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证和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
1.采矿权申请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具有矿山建设规模相适用的资金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矿产地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由各区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采矿权延续登记:
1.采矿许可证可证期届满30日前;
2.矿产资源补偿费按规定已交纳完毕;
3.其它有关规定。
采矿权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
2.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3.变更开采方式的;
4.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5.经依法批准转让开采权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因某种原因决定停办矿山;
2.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交纳完毕;3.矿山环境恢复保护达到要求。
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审批程序: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申请——办文窗口——地矿处审核——分管签发——办文窗口
审批时限:40日
办理机构:地质矿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266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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