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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服刑人员离婚应怎么处理?

来源:吉趣旅游网

与服刑人员离婚办理情况如下:

1、对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的人员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关押的,被告关押一年以上的服刑机构所在地人民管辖;

3、服刑人员提出的,按原告就是被告的管辖原则,应当向配偶住所地人民起诉离婚。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同居纠纷的管辖怎么确定?

同居纠纷的管辖是被告住所地人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被告人在国外怎么起诉

由原告所在地受理。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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