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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特点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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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的新特点

一是数量增加,投诉增多。过去在医疗活动中一般不会发生的医疗纠纷,现在往往形成医疗纠纷。

二是新技术、新疗法、新设惫的不当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

三是有了法律制约,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

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患者及家属处处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医院和医务人员尚不能正确认识这一点,从而处于被动局面。

1.医疗工作和医疗行为更多的受到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制约。而我们有相当多的人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

2.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不能尊重并平等对待患者,而易出现纠纷。

3.社会对医疗工作存有认识上误区,很多医学上正常的事情,却引起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防范对策

1.转变服务观念。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院和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转变观念的另一个方面是要充分认识现代医疗工作的群体性,医院管理人员的责任重如泰山。医院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更重于医疗技术人员,要脚踏实地地做好医疗管理工作。

2.增强法律观念。由于全社会法制观念的逐步确立,患者及家属维权意识大大增强,我们医院和医务人员也应该努力增强法制观念。当前的现状是:一方面,个别医务人员没有根据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发生医疗事故损害了患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对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认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某些没有医疗责任的纠纷中不能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形成医疗资源的不合理流失。

3.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在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同时,预防医疗纠纷的实际手段主要还是靠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例如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不完善,监督执行不力;科室和部门之间衔接协调不够;个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病案和其它医疗文书书写和管理不规范等。这都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我们一定要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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