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 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征收土地是一种行为,是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 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告并组织实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为了保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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