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第4条根据森林的用途和经营目的,将森林分为五种: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对下级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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