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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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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农村房屋质量鉴定标准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调查房屋的建造、使用和修缮的历史沿革;检测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等的完损程度、分析损坏原因。质量标准是指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法律客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第四条 危改房建筑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寝居、食寝和洁污等功能分区,设置独用卧室、独用厨房和独用厕所。 2.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3.室内净高不小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小于2.10米且其面积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危改房选址应选择安全地段。对于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洪水、山洪等灾害的地段应采取技术措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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