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清偿顺序按登记时间确定;
2、抵押权登记前未登记的赔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以上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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