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功能轻度受限,但能自理。包括边缘智能、发声困难、双眼视力损伤、听力损失、耳郭缺损、误入呼吸道需切除术、甲状旁腺损害、肺功能障碍、腹壁缺损和肾上腺缺失。
法律分析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拓展延伸
医疗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为了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套制度。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遵守医疗规范和道德准则,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在医疗事故调查中,需要明确责任划分、调查程序、证据收集和鉴定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同时,对于责任人的追究也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医疗领域的良好秩序。通过医疗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促进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形象。
结语
医疗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患者权益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可以确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遵守规范,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明确责任划分和追究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患者权益。通过这一制度的推行,我们能够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提升医疗行业形象,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