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对档案进行保存。具体而言,监理单位需要在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检测、评定等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监督档案提交给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则要对档案进行保存,可采取电子媒介、纸质文件或两者结合等方式予以存储,以备后续使用和查阅。此外,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过程中,监理单位还应对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使用进行管理。具体来说,监理单位需要对监督档案中提供的各类材料进行细致地审核,以确保档性和合法性。同时,监理单位还要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稳定和可持续使用。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对档案进行保存。监理单位应当审核监督档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档案的长期保存和使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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