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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对方全责不赔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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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不垫付指肇事方拒绝赔偿的情况。可能原因包括:无保险能力、担心高额赔偿要求、自身受伤或触犯法律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受害者可通过先予执行权解决生活和经济问题。另可通过民事诉讼向起诉,搜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庭前和解或开庭解决。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支付抢救费用,社会救助基金可垫付抢救和丧葬费用。机关应通知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法律分析

全责不垫付有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全责不垫付的情况:

1、事故全责方可能没有保险,由于事故的后果比较严重而赔偿能力有限,所以无法垫付;

2、因惧怕受害方的漫天要价而采取保守方法,并消极的对待之后的事宜;

3、在事故中如若自己也受到了伤害,或者是自己先触犯法律,然后肇事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当肇事者有足够的存款却不愿意赔付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者以自救的机会,那就是先予执行权,先予执行权就是指在人民在最终判决结局之前,为了解决受害人的生活以及生产经营等问题,依照裁定义务需预先履行一定数量的金钱财物等问题。

先予执行权主要是对于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例如当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人体伤害时,急需要住院费,而受害人无力承担费用,而且与肇事者不能协商解决费用问题,受害人去人民诉讼,而其诉讼案从起诉到生效,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如果没有先予执行权则会产生耽误治疗时间,从而导致严重后果,所以先予执行权在此时就会发挥其主要作用,成为解决临时问题的主要方法。

同时,如果对方全责不垫付可以走“民事诉讼”的方法,可以向当地的事故发生地的或者对方肇事者所在地提起诉讼,根据事故状况进行搜集诉讼信息,例如交通事故,首先需要出具交警大队的认定书,然后查询被告人的车辆所有者和投保公司的信息等,在网上查找民事诉讼状进行填写,进行相关信息搜集结束后,携带相关证件到进行起诉。一般情况下,会进行庭前的和解,如若和解不成功,等开庭解决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结语

全责不垫付可能包括:全责方无保险、赔偿能力有限;采取保守方法,对待事故后续消极;自身受伤或违法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根据《民事诉讼法》,受害者可先予执行权,解决生活经济问题。先予执行权确保受害人急需的治疗费用等,避免耽误治疗时间。同时,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当地起诉,搜集交通事故相关信息,解决纠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费用。对于需要丧葬费用的情况,应告知受害人亲属向救助基金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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