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同级别的人民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管辖。(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与普通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权限分工,主要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有军事和铁路运输。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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