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劳动仲裁裁决书原告(被告)XXXXXX被告(原告)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XXXXX诉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XX,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X诉称:郑州XXXXX餐饮有限公司辩称: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诉称:XXXX辩称:XXXX举证如下: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逐一质证认为: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举证如下:XXXX逐一质证认为:1、系复印件,不予质证;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综上,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应当向XXXX支付2010年7月26日至2010年9月17日的工资6369.55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82.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郑州XXXX餐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审 判 长 刘XXXX审 判 员 赵XXXX审 判 员 郑XXXX二O一一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XXXX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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