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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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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判处 死刑 的执行: 一、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 二、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 三、 执行死刑 应当公布。 四、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五、通知家属。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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