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旨是:介绍了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和订立原则,并解释了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包括保管人的资格、劳务性质、标的物要求以及成立条件等。
法律分析
一、仓储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
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以书面形式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5.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结语
仓储合同的成立需满足双方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且以书面形式签订等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订立仓储合同需遵循平等、等价有偿、自愿与协商一致、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仓储合同的特征包括保管人需具备保管业务资格、提供劳务或相关服务、标的物为特定动产、为诺成合同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双务有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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