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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立案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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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1.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2.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2)违纪、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3)违纪、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行使。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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