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增收,不得抵口进项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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