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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缓刑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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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被告人史某发生单方事故。致该车前部受损。因当时该车未上保险,为减少损失,被告人史某找到被告人孙某,告知自己车辆已发生事故的事实,并提出想给该车上保险。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被告人史某对事故车辆上保险可能发生骗保的情况下,仍给被告人史某联系某保险公司员工张楠。为被告人史某车辆投保手续。

2013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在被告人史某的授意下,故意撞击制造了虚假的事故现场,报险。2013年7月19日,被告人史某获得理赔款113373元。期间,被告人孙某以协调保险理赔的名义收受被告人史某给付的人民币5000元。上述非法所得均已退缴。

判决史某犯罪后有自首且全部退赃,应从轻处罚;赵某、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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