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证据不足,拒不承认,机关也只能释放对方。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5、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6、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
5、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6、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派出所、依法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机关决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