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拒绝签字,并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需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问题。评估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复核,并根据结果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法律分析
如果对收到的评估报告的记载有异议,当然可以拒绝签字,同时建议您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拓展延伸
拆迁补偿价格低于评估报告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且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如果拆迁补偿价格低于评估报告所示的合理范围,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将根据具体情况为您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您寻求合理的补偿。请注意,这只是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补偿价格应当合理、公正,且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拒绝签字,并建议采取救济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机构应在10日内复核评估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评估结果改变,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无改变,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权益。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法律建议和指导。请注意,此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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