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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屋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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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因军产房产权归属情况比较特殊。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持有的也是使用权证(根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 第八条 );2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和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法律依据:《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 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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