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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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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谓政府性债务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及因担保形成或有债务总称,是指2015年1月修订后《预算法》实施之前,地方政府缺乏举债融资渠道,而通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替代政府为公益性项目融资举债,由财政资金兜底偿还或政府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即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务,是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还不匹配,地方政府缺乏融资渠道情况下所形成的,此债务的存在有其客观制度性。从全国范围来看,融资平台公司在政府性债务中所占比较高,接近50%的比例。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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