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的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具体如下:
一、强制措施期限(最长羁押期限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天)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人民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四、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计6个月。
2、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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