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保关系所在地一般是职工的就业地区所在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七十二条 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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