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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管制刑期从什么时候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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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管制规定为主刑的一种,由人民判决,机关执行。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数罪并罚时,可以延长到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一、相关规定

《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2月21日)

第二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城市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机关收到人民对罪犯作出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判决、裁定、决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后,应当及时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建立被监督管理罪犯档案,并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五条经机关批准,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罪犯迁居时,原执行的机关应当向迁入地负责执行的机关介绍罪犯的情况,移送监督考察档案。

第六条机关应当向人民、人民和监狱管理机关及时通报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情况。

第七条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城市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第九条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机关,应当按照人民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某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机关应当向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宣布,在服刑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或者工作;

(三)定期向监督考察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机关批准;

(五)遵守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被管制的罪犯需要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机关批准,取得外出证明。到达和离开目的地时,必须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由目的地派出所在外出证明上注明往返时间及表现情况。返回执行地时,必须立即报告并将证明交回机关。

第十三条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

罪犯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或者原关押监狱。

解除管制的,应当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其中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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