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建筑工程质量的程序如下:
1、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应该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竣工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责任、义务都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责任、义务如下(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例):
1、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等等。
二、工程验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参加吗
工程验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时由甲方召集施工、监理、甲方、设计、勘察专五方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在属监督站监督下,由甲方主持。施工宣读竣工总结报告,监理宣读评估报告,各方根据现场查看和资料情况代表本方表态及提出需整改的意见,会后要提交书面认可书。
分项工程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转包,分包的是分部分项工程。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什么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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