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写的欠条,受胁迫方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当事人受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被撤销的欠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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