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时;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时。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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