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身体退兵,顾名思义,是因为身体状况不符合要求,在地方武装部组织的体检中没有检查出问题,而到了复查时,又出现了问题。其责任在于征兵机构而非公民本人,因此,身体退兵处理的个人并不会受到处罚。当地武装部在接到退回的兵员后要为其做好安置转接工作。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须经驻军医院(须经总队医院或者地、市人民医院)检查证明,经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审查,报师(旅、总队)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对退回的新兵,应当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送回原征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对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应当予以接收,并通知原征集的县、市征兵办公室领回,注销其入伍手续,当地机关应当予以落户;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原单位应当准予复工、复职,原是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予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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