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纠纷案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较多,一旦当事人自己协商不成,便可向人民提起诉讼,向人们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第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的证据,这包括:
(1)能够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收据、欠条、借条、合同等。
(2)自己已经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钞票通过何种方式在什么时间、地点已交给被告,而被告到期不还,最好能提供债权人、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得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担保人是单位,必须提供其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的原因的证据。
第二、对被告方来说,主要是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已经发生变更或者已经消灭的证据材料,但绝对不能伪造、欺骗,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其方法包括:由对方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若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汇款银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请求向该银行调取该汇款凭证,并要求对方还款。关于对方下落不明的问题,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管辖。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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