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无论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对工伤认定结果未认可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职工所在单位都有负责举证说明的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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