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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离职与主动离职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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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区别。解除劳动合同可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操作,具有双重性质的原因,而辞职没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则常属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也就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的行为。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而辞职、自动离职的运用主体只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拓展延伸

职场离职:职工自愿离职与被动离职的区别

职场离职是指职工与雇主之间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职工自愿离职与被动离职是两种不同的情形。自愿离职指的是职工主动选择离开工作岗位,可能出于个人发展、职业转变或其他原因。这种离职通常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决定。而被动离职则是由雇主决定终止职工的雇佣关系,可能是由于公司裁员、业务调整或职工表现不佳等原因。被动离职可能对职工造成一定的困扰和不满。区别在于自愿离职强调职工自主权利,而被动离职则受制于雇主的决定。了解这些区别可以帮助职场人士更好地应对离职情况,做出明智的选择。

结语

辞职、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运用主体和性质。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主动解除,具有双重性质;而辞职、自动离职只由劳动者主动解除,且自动离职通常是违法行为。职场离职分为自愿离职和被动离职两种情形。自愿离职是职工主动选择离开,被动离职是雇主决定终止职工雇佣关系。了解这些区别可以帮助职场人士做出明智的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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