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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死亡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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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患者赔偿如下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及用药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且前述费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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