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个8岁的女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一家医院进行阑尾炎手术时死亡,其父母以人身损害为案由将医院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80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35万元,3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创下了新疆此类民事案件之最,即使在国内也较为少见。医院认为“无法接受”,目前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议。
法律依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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