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北京液化气客户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区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推动燃气事业发展,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气瓶、燃气储罐、燃气罐车、燃气管道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安全和燃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场站、非居民用户的用气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对各自行业、领域燃气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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