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交税的方法如下:
1、 单位代扣代缴: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2、自行申报: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或者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个人,需自行申报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人士的合理收入范围如下:
1、薪资收入:境外人士在正规公司或机构工作,一般会获得薪资收入。薪资水平取决于所在职位、所在国家和个人的经验和能力;
2、自营收入:境外人士可以自行创业或设立公司,从而获得自营收入。自营收入高低和稳定性取决于所从事行业的市场竞争情况、企业管理水平等因素;
3、投资收益:境外人士可以通过投资股票、基金和房地产等各种资产获得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取决于投资组合的配置、市场波动等因素。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得税率和其他相关税费可能不同,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福利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因素会影响境外人士的合理收入。
综上所述,中国公民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从境外和境内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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