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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干部离退休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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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没有什么特殊待遇。曾经,对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在退休时给予提高退休费的待遇,但该规定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不再执行,改为进行一次性奖励。对荣立三等功人员,退休待遇没有特别优待。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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