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区别:
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支配和服从的关系不同,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劳务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
2、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劳务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4、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劳务关系的特征: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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