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属于一人公司,也具有法人性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但是一旦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出现混同,那么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丧失的人格,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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