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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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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统一的物流寄递业治安管理规定,是由各省市自己规定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寄递市场,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机关负责寄递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寄递业治安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寄递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配备电子监控设备、身份证件识别设备和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一、寄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2.寄递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3.经营场所内部空间示意图;
4.企业分支机构、附属网点分布、隶属关系、加盟等情况;
5.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情况。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寄递含有下列内容的物品:
1.煽动国家政权、推翻或者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的;
2.泄露国家秘密的;
3.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邪教或者迷信的;
6.散布淫秽、、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
7.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律依据:《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寄递市场,加强寄递业治安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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