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称重1公斤以下的,允许2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计量行政部门制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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