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立即归还。与案件有关,随卷移交或发还失主。自己的,且非作案工具,找办案民警即可取回。
法律依据:
《拘捕所条例》 第十一条 拘捕所收拘被拘捕人,应当对被拘捕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捕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捕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捕决定机关依法处置。 对女性被拘捕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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