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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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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满足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条件,方可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应在合同生效时完成。土地承包期满后,若想继续承包,可按合同约定处理续包事宜或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若承包期不足30年,则应延长至30年。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是长期,承包制度并非30年不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浅谈如何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二、土地承包期满之后怎么续包

实践中,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所以,在上面规定的时间之后,你要还想继续承包下去,那么就按如下方式解决:

首先,看土地承包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并按照约定处理续包事宜即可。

其次,如果合同中无约定,那么承包方依法应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承包方在土地承包期满后,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要求优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另外,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为30年。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一项长期不变的),不能理解为是承包制度30年不变。对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在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应在合同生效时进行。对于土地承包期满后的续包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或者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进行处理。此外,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可以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延长30年,但承包期不足30年的需要延长至30年。这些规定为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和续包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四十二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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